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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

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


来源:北京股权转让律师 网址:http://www.bjlsgqzr.com/ 时间:2014/6/19 14:13:28

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 (民国89年05月15日修正) 第1条本标准依证券交易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普通股股票上市满六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由证券交易所公告得为 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并按月汇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会)。 非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及第二类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柜满六个月,每股净 值在票面以上,且该发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并按月汇报本会。 一设立满五个会计年度。 二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亿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无累积亏损,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 之实收资本额比率,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一)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六以上者。 (二)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平均达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较前 一会计年度为佳者。 (三)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均达百分之三以上者。 前二项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价波动过度剧烈者。 二股权过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过度异常者。 前三项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及作业程序,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 心分别拟订,并报本会核定。 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之上柜股票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后,除有股权过度集 中之情事者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不适用第一项上市满六个月与第三 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该项作业程序由证券交易所拟订,并报本会核 定。 前项规定于修正施行前已转上市但未满六个月者,亦适用之。 第3条受益凭证上市满六个月,由证券交易所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并按月汇 报本会。 前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于受益凭证准用之。 第4条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 中心得公告暂停该股票之融资、融券交易,或在本会所定之范围内,调整 其融资比率或融券保证金成数,并报本会备查。 一上市股票变更交易方法为全额交割者,或上柜股票变更交易方法为应 先收足款券者。 二上市或上柜股票停止买卖者。 三上市或上柜股票终止上市或上柜者。 四上市股票不符合 第二条第一项或上柜股票不符合 第二条第二项之标准 者。 五上市或上柜股票有钜额违约情事且融资或融券余额达一定比率者。 六股价波动过度剧烈者。 七股权过度集中者。 八成交量过度异常者。 九其它不适宜继续融资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项暂停融资融券交易或调整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者,于暂停或 调整原因消灭时,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告恢复,并报本会 备查。 前二项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及作业程序,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 心分别拟订,并报本会核定。 第5条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之受益凭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证券交易所得公告暂停 该受益凭证之融资、融券交易,或在本会所定之范围内,调整其融资比率 或融券保证金成数,并报本会备查。 一终止上市。 二未依规定按期申报并公告财务报告者。 三经理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 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之情事者。 四价格波动过度剧烈者。 五受益权过度集中者。 六成交量过度异常者。 七其它不适宜继续融资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项暂停融资融券交易或调整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者,于暂停或 调整原因消灭时,由证券交易所公告恢复,并报本会备查。 前二项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及作业程序,由证券交易所拟订,并报本会核 定。 第6条每种得为融资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额达该种股票上市或 上柜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时,暂停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俟其余额低于百分 之十八时,恢复其融资、融券交易。 前项融券余额虽未达百分之二十五或低于百分之十八,如其余额已超过融 资余额时,暂停融券卖出;俟其余额平衡后,恢复其融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为执行第一项规定,得进行分配,并报本 会备查;证券金融事业及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之证券商为有价证券 买卖融资融券时,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分配之融资融 券张数。 前三项之规定,于受益凭证准用之。 第7条证券金融事业及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之证券商应于每日下午,将当 日各种有价证券融资融券余额资料送达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汇计,于次一营业日开市前公告,并通 知证券经纪商于营业处所公布之。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依 第六条规定暂停或恢复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于依前项方式公告之当日通告执行之。 第8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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